薪资补发

在薪资发放的业务中,往往因为薪资政策调整等原因会造成需要补发薪资的情况,但是要把补发的薪资纳入到当前薪资核算期间进行核算并计税,则会影响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。本节点提供的补发薪资功能,可将应补发薪资分摊到指定补发期间,然后分别计算各期间应补缴的纳税金额,和当期薪资统一发放,计算完毕后的补发金额会计入薪资发放中当前期间的“补发金额”薪资项目,因补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会记入薪资发放中当前期间的“补发扣税”薪资项目。同时,对补发的薪资和补缴的纳税提供薪资补发汇总表。

  • 操作说明
  • 操作步骤

  • 注意事项
    1. 薪资补发时,系统自带的薪资项目不可修改,能够修改的薪资项目仅限于自定义的项目(在卡片窗口不为灰色的项目);
    2. 在补发薪资的时候,如果选择了“重新补发”选项,计算补发时会自动覆盖前一次(同一期间)计算补发薪资的数据。例如:在第一次计算薪资补发的时候选择了四个期间,后来又进行了一次重新补发,但这次只选择了两个期间,重新计算后就只有此两个期间的数据;
    3. 一个期间内只允许进行一次薪资补发,薪资类别的第一期间内,不能执行薪资补发功能;
    4. 如果在【薪酬管理】->【基础设置】->【参数设置】节点设置是否反映当月人员变化为是,那么当有人员发生部门变化时,立即反映在薪资档案、薪资发放、薪资补发等节点,否则在本月结帐后,在下一个期间反映相应的变化;
    5. 【权限管理】->【基础数据权限控制配置】和【基础数据权限配置】启用部门权限或人员类别权限后,在薪资档案、薪资发放、薪资补发等节点,操作员只能对自己有权限的部门 或有人员类别权限的人员进行相应操作;
    6. 使用生成汇总表功能时,必须是:所有的补发期间的薪资数据都已经进行过重新计算;
    7. 针对补发计税,系统提供了“不扣税”、“补发计税(不考虑补发历史)”、“补发计税(考虑补发历史)”和“累积到本期计税”四种方式:“不扣税”:对补发薪资不进行扣税处理;“补发计税(不考虑补发历史)”:先将每个补发期间的补发金额与该期间的纳税基数相加,作为新的纳税基数重新计算所得税后,减去已经缴纳的税金计算出余额,再将各个期间的余额相加作为本期补发计税金额。“补发计税(考虑补发历史)”:用于补发期间内已经发生过补发的情况,先将每个补发期间的本次补发金额、上次补发金额和该期间的纳税基数相加,作为新的纳税基数重新计算所得税后,减去该期间已经缴纳的税金,再减去由于上次补发在该期间内产生的税金,计算出余额,最后将各个期间的余额相加作为本期补发计税金额。“累积到本期计税”:补发时不计税,只计算出计税基数,在正常发放本期工资时,其计税基数要加上补发的这部分基数来一起计税。补发扣税的参数设置请参见薪资类别。

  • 相关操作
  • 薪资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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